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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禁止车辆通行法律依据_景区禁止标志

tamoadmin 2024-08-23 人已围观

简介1.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2.杭州西湖景区限行规定杭州景区限行没有取消。限行处罚标准如下:1、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如果闯入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处100元罚款,扣3分;2、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而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3、若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处150元罚款;4、受限机动车,不服从民警要求驶入限行区域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不驶离的,处100元罚款

1.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2.杭州西湖景区限行规定

景区禁止车辆通行法律依据_景区禁止标志

杭州景区限行没有取消。限行处罚标准如下:

1、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如果闯入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处100元罚款,扣3分;

2、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而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

3、若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处150元罚款;

4、受限机动车,不服从民警要求驶入限行区域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不驶离的,处100元罚款;和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处罚。

不受措施限制的机动车有: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车辆限行的好处:

1、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路上的行车数量,稍微缓解了拥挤的交通。

2、很显然限行政策的出台,的确短时间内减少了整体的尾气排放,提高了空气质量,改善了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无锡部分景区在春节期间会有交通管制,所以出行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下面就有相关的交通交通管制景点,想要前去游玩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下面是具体信息。

交通限制

为维护春节期鼋头渚、灵山、拈花湾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鼋头渚十里芳堤、马山灵湖路实施临时交通限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25日起至1月29日止,每日7时至19时,鼋头渚景区“十里芳堤”(充山大门至犊山大门段)实行临时封闭,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进出鼋头渚景区的车辆可从鼋渚路——充山大门或渤公岛——犊山大坝——犊山大门分别通行。

二、2020年1月25日起至1月30日止,每日7时至17时,灵湖路(群灵路至七里风光堤段)实行临时封闭,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受限制车辆请提前从西村路、新龙路、环山东路等道路绕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交通流量情况,对鼋头渚、灵山、拈花湾等景区周边道路实行临时指挥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禁止停车等现场管理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现场交通标志和临时指示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杭州西湖景区限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第七条 禁止开山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按范围限量伐。?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使用地下水,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山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法律依据:《杭州高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三“错峰限行”规则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